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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首先須向您說明的是,針對侵害專利權行為所產生者,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專利法第96條第6項之規定,與民法第197條相同,均是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而非除斥期間。
  2. 根據專利法第96條第6項之規定,此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也就是說,消滅時效之起算,係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或自行為時起,向後起算。按您所舉的例子,如專利公告於95年1月1日且持續有效存在,侵害行為發生於97年12月31日或98年1月1日,而專利權人於100年1月1日方知有此情事者,則專利權人可自100年1月1日起兩年內,基於其持續有效存在之專利權,對這兩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人沒有在此兩年內請求損害賠償者,其請求權便會消滅。但如果專利權人一直未能發現有此這兩個侵害行為,則自侵害行為發生後10年,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消滅。
  3. 以上係假設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計算並未受到中斷或不完成的情況;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中斷及不完成,請參考民法第129條以下之規定。另關於請求權人何時有「知悉」之消滅時效起算點,在一次加害行為但損害持續發生,或在持續發生之加害行為等情況應如何認定,請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148號判決。

函釋日期:103-06-26(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96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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