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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設計專利審定後申請分割

有關您來信所詢,(108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之專利法修正條文,關於設計專利申請分割的期限,以及關於發明專利申請分割等問題,說明如下:

  1. 本次專利法修法並未導入設計專利審定後分割,故依專利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
  2. 本次專利法修法修正第34條,放寬發明專利可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申請分割;至於是否已繳費領證,並非判斷可否申請分割的依據,因此(108年)11月1日新法施行起,在上述期限內者,均可申請分割。

函釋日期:108-09-02(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30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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