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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設計專利可改請之專利類型

  1. 有關您來信詢問發明可改請設計、設計可改請新型之理由,首先,就發明可改請設計之部分,因發明專利於說明書、圖式揭露之內容可包括設計專利物品之形狀、花紋等,可符合設計之申請要件規定,而設計專利通常申請文件內容多數僅揭露設計名稱及圖式,於實務上,較難符合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揭露明確性及未超出原申請案說明書之規定,其次,針對設計專利可改請新型專利一事,新型專利可申請之標的,包括物品之形狀,與設計專利之申請標的相同,爰設計專利可改請新型專利,惟設計專利改請為新型專利後,仍需就標的是否符合新型專利之規定予以審查。
  2. 另外,有關可改請之專利類型,專利法採已採正面列舉可改請態樣,未開放設計專利改請發明專利,自無所稱主張原申請案申請日之效果等問題,本局「專利法逐條釋義」第108條及第132條之內容已明確說明,併請參酌。

函釋日期:109-06-19(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08條、第132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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