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技術用語譯名的問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雖有規定,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係以該譯名為原則,惟其並無強制性。如該技術用語非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悉之技術用語,專利申請人得自行明確的予以定義。
函釋日期:103-09-13(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