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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專利權人或發明人不得自為舉發

  1.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向您說明,誠如您所指出的,專利法第71條第1項所規定得提起舉發之任何人,解釋上應不包括專利權人,此乃因為專利權人舉發程序之進行均係以兩造當事人共同參與為前提,並應踐行交付專利權人答辯之程序,且舉發案件以審酌舉發聲明、理由及所檢附證據為原則,在審定舉發不成立時,會對第三人發生一事不再理之阻斷效力,故所謂「任何人」並不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以免與公眾審查之制度不符。
  2. 而發明人為技術之創作人,專利技術之內涵及是否具備專利要件,皆以發明人之創作為起源,且發明人非專利權人者,通常與專利權人間亦具有一定關係;如果認為發明人非專利權人時得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提起舉發,似可能造成未盡合於誠信原則之疑慮,且可能造成舉發程序形式上有兩造當事人,但利害同一之情形,應有所不宜。因此,專利法第71條第1項所謂任何人,應亦不包括非專利權人之發明人。

函釋日期:105-05-24(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71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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