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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專利申請權共有時申請日之確立

  1. 專利申請人為具有專利申請權且提出專利申請之人,專利申請權為2人以上共有時,依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應由全體共有人為之。由於專利申請權屬私法上之權利,本局審查專利申請案件,針對申請人係採形式審查,並以最初提出之申請書所載申請人為準。
  2. 實務上,若申請案由A具名申請,本局形式審查A係專利申請權人,故嗣後A將專利申請權讓與為A、B、C共有,不會影響該案原已取得之申請日。惟若發明人將專利申請權讓與為A、B、C三人共有,而僅由A具名申請時,須將申請人更正為A、B、C,始符合專利法之規定,則申請日將以「確立A、B、C三人為專利共同申請人之日」為申請日。
  3. 來函所述情事,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專利申請權之歸屬,請參照前述說明,確認是否符合專利法之規定。

函釋日期:108-02-20(電子郵件)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2條、第25條

  • 發布日期 : 110-08-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更新日期 : 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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