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1)內著字第8124821號

令函日期: 81-11-27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4821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關於展覽場規劃裝潢設計圖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保
護客體,及權利受侵害時之救濟方式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八一)公貳字第○四一四三號函。
二、查貴會前述函所附展覽場規劃裝潢設計圖之第一圖核屬著作權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六款之圖形著作;又其第二圖核屬同條項第四款之美術著作。至該
等著作如遭受侵害時,其權利人得依著作權法第六章、第七章規定請求救濟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一冊、本部八十一
年七月十七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八三七號函影本及本部著作權法
令解釋彙編第五十九、六十頁影本各一份,併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2700 著作權法第27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01007600 著作權法第76條 (刪除)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1-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