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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6270號

令函日期: 82-07-05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627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82)新格文化(世)字第○○三號函

二、按所詢「公開播放(映)」,如係指「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音樂著
作及視聽著作均有此項權利;如係指「公開上映」,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僅視聽著作有公開上映權,音樂著作則無,至「公開播送」與「公開上映
」之定義及區別,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規定,又本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
利」,是以音樂著作有公開演出權,而視聽著作則無是項權能,合先說明。
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自得依民法之規定授權他人
(個人或團體)代為行使權利。
三、復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挸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影、攝
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亦屬之」,另同條項第十一款明定「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來函
所稱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伴唱帶業者利用其音樂著作製成視聽著作(伴唱
帶),依上述規定,應屬「重製」,非「改作」;故伴唱帶之作成若有利用
他人音樂著作之情事,且無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即應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所作成之視聽
著作」(伴唱帶),其著作財產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即享有公開上
映之權利,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視聽著作(伴唱帶
),唯上揭視聽著作(伴唱帶)究為家用或商用之授權,應依當事人(視聽
著作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之約定定之。
四、又視聽著作(伴唱帶)公開上映時,其利用若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例如歌唱、演奏、………。)伴唱帶業者苟未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取得授權,其自無權同意他人公開演出該音樂著作;又同意或授權,依民
法之規定有明示或默示,伴唱帶業者是否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自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本,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8701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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