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961號

令函日期: 87-03-04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3961號
令函要旨: 所詢為彙編中華民族姓氏通用家譜,如何引用或摘錄近代著作中之直系譜系
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致本會王前主任委員全祿(本會主任
    委員現為黃福田)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
及其種類已有規定。因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該著作之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另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重製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請參考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因此,台端
    擬引用或摘錄近代著作中之直系譜系,如涉及上述重製之行為,除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
    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
    為之。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
    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惟「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
    ,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
    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又依上
    述規定利用他人著作,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
    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
    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10600 著作權法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發布日期 : 87-03-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