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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109b

令函日期: 96-01-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109b
令函要旨: 一、本組已針對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進行說明(詳見如附件),依此說明,若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項合法進口之著作物,其販賣或出租之行為,應不違反本法規定,至於是否符合本法第87條之1第3項規定,則應就行為人輸入著作物時之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二、另,針對您所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產品由代理公司在台灣授權買賣,算是合法著作重製物嗎?」之問題,所謂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係指以合法方式取得之著作或其合法重製物,當然包含著作權人授權代理公司銷售之產品,而,當買家透過代理商買賣此產品,即取得此物品之所有權,但須釐清的是,合法取得著作物之人,其僅取得該著作物之所有權,並未因此而取得著作權,著作權仍由著作權人所享有。

三、至於,「買家自行組合不同代理商家之產品,將此產品出租他人是否造成侵犯著作權」之問題,依本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另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依本法第60條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因此,若買家要將其買來的合法著作重製物(已取得所有權)再予出租,除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外,其餘並不違反本法之規定,要注意的是,如果買到盜版品,因不屬於合法著作重製物,即不得出租,否則仍會侵害出租權而造成違反著作權法之結果。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9條、第59條之1、第60條、第87條及第87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8701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發布日期 : 96-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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