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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523a

令函日期: 100-05-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523a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授權內容及條件並無限制,來函所提教育部委託專案計畫收錄教案範例提供全國中小學教師參考之「同意授權書」範本,只要能達到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意思之合意即可,惟該範本中所述及之「肖像權」並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著作人格權之範圍,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另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請參考本法第21條規定),但得約定不行使,因此,前述「同意授權書」範本如未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被授權人(教育部)後續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須一併注意有無侵害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著作人格權之問題,先予說明。
二、 來函所詢疑慮1,原作者授權後能否保有著作權1節,在著作財產權授權之情形,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地域及時間,依約定之方法利用他人之著作,原作者不會因為授權而失去著作財產權,且除專屬授權外(請參考本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原作者在授權他人後仍得繼續行使著作財產權之權利。
三、 來函所詢疑慮2,改作程度大小及改作範圍是否須再經原作者同意1節,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至就原著作之改作行為範圍及程度,須視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人間所訂立之授權契約是否有限制改作之範圍而定。
四、 來函所詢疑慮3,他單位受教育部委託,利用原作發展成其他計畫成果是否妥適1節,經檢視前揭「同意授權書」範本已有約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教育部)得再授權第三人之條款,則依此條款,教育部在被授權利用之範圍內自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另本法僅保護觀念之表達而不保護觀念本身,如僅係參考原著作之觀念發展成其他計畫成果,並未利用到原著作的內容,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問題,毋需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1500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0-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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