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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70816

令函日期: 107-08-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816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考本法第15至17條),且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請參考本法第21條),但得與利用人約定不行使;著作財產權則包含了著作的有形利用(如重製、散布)及無形利用(如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至29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轉讓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請參考本法第36至37條),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詢公立高中於週會時間對全校學生播放電影,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以外,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貴校如僅於某次週會播放電影,而非例行性播放,且符合上述要件及屬於特定之活動,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因電影具有放映週期之市場特性,如各機關學校均以此方式播放電影,恐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市場產生影響,故本局建議各機關視所辦理活動之性質,儘量選擇播放公播版之影片,以達到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
四、至於著作人格權部分,如播放之電影屬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未刪剪著作人姓名表示之片段及未改變影片內容至損害著作人名譽,即無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虞。
五、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500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7-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7-09-06
  • 瀏覽人次 :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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