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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328

令函日期: 111-03-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328
令函要旨:

一、所詢婚禮影片及音樂使用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利用他人音樂或影片製作婚禮影片:涉及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及視聽著作之「重製」,如果您是基於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非常少量時,則有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規定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二)婚宴會場播放上開影片:如果播放之行為人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故不構成「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縱使是商借會場以設備播放影片,亦同;反之,如果出席婚宴之賓客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者,因所製婚禮影片中含有他人之視聽著作片段,會構成他人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至於影片中所使用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已成為該視聽著作之一部份,故於公開上映影片時不需另外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併予敘明。

(三)單獨播放音樂情形:同(二)之說明,如出席婚宴之賓客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會構成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51014」及「電子郵件1050926」。因著作權為私權,是否屬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否構成著作利用行為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尚無權限就個案評估是否侵權,併此說明。

三、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詳可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視聽著作之部分,建議洽影片商洽詢授權事宜。

  • 發布日期 : 111-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4-13
  • 瀏覽人次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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