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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024b

令函日期: 112-10-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024b
令函要旨:

一、  專利文件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如欲利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  所詢問題1、2,您(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與撰稿的專利事務所約定撰寫之專利文件著作權歸屬於您,依一般情形而言,係指整份專利文件之著作權歸屬於您,無須就專利文件內容再作區分。如您對「專利事務所習慣之文字段落」之著作權是否亦歸屬您所有產生疑義,可否進行修改等有所疑義,建議可再洽該專利事務所予以釐清。

三、  所詢問題3,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概念,另為獨立表達,若某一概念之表達非常有限,無法用不同表達呈現此一相同概念時,這些有限的表達本身,因任何人來完成均相同,已不具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創作性,此即「思想與表達合一原則」(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判決參照)。因此,專利文件為描述既存技術之內容,如僅有一種或少數有限方式可以表達時,則該相似表達本身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參本局電子郵件1090611b)

四、  所詢問題4、5:

(一)     依專利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故所詢欲「自行下載專利案的段落摘錄於分析報告內容中」,如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得依該條規定進行閱覽抄錄的利用,目的在使利用人或社會大眾知悉該專利之內容,如對該條是用有疑義,可洽詢本局國際及法律事務室(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至於利用行為如非前述之行為,則回歸著作權法規定,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會有侵權之問題。(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10729b)

(二)     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供自己的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創作,並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參本局電子郵件1030311d)。因此,所詢您的專利文件或分析報告如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專利文件之描述內容,以作為該文件或報告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五、  所詢問題6,按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因此,有關您與專利事務所共同撰寫之專利文件,哪部分內容屬各自完成之部分而屬各自獨立之著作,哪部分屬於不能分離利用而屬共同著作,係個案認定問題,難以一概而論。

六、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上述個案認定問題及有無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800 著作權法第8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10-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1-06
  • 瀏覽人次 :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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