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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17 公告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作權協會(MUST)之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主旨:公告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
公告事項:
一、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使用報酬率項目如下:
(一)線上卡拉OK、手機加值(不含RBT)、線上影音、網路廣播、網路電視、IPTV等:
1、下載型式全部。 
2、串流型式全部。
3、訂閱制(含下載及串流型式)全部。
(二)Ringback Tone(來電答鈴):
1、以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3.8%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4元計算。
2、月費或會員制: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3%計算。
3、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300元計算,不足1,300元以1,300元計算。
(三)動態畫面、小說、電玩、軟體音效、入口網站等不適用前述一二三類之利用者:
下載型式全部。
二、本件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於99年10月15日前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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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99-09-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3-01
  • 瀏覽人次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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