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

重為舉發審查程序乃原審查程序之再開,具有復審之性質,故於重為舉發審查程序,參加人得於被告重為審查之審定處分前再補提舉發理由及證據,且被告得予以審查,不以舉發人原舉發理由及證據為限。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更新日期 : 99-12-24
  • 瀏覽人次 : 23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