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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923

令函日期: 112-09-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923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所詢於拍攝影片場景時,將迪士尼商品及賽車遊戲畫面一併錄製於影片中一事,如該迪士尼商品及賽車遊戲畫面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迪士尼商品及賽車遊戲截圖畫面)或視聽著作(遊戲動態畫面),則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又如上述美術著作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甚微,尚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無須再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80919c電子郵件1081227電子郵件1090115)

  三、        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之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為綜合判斷,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9-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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