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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4000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0條
中文條文: 一、 本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950525 民國95年5月25日
電子郵件950427 民國95年4月27日
電子郵件930408 民國93年4月8日
電子郵件920731 民國92年7月31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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