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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3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4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稱之定期分配至少每一年一次。
仲介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 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 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 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 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 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 每人分配之金額。
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40205b 民國104年2月5日
智著字第09600099750號 民國96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09600068540號 民國96年9月5日
(九0)智著字第0九000019210號 民國90年3月15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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