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書上需具體載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始能取得申請日 (商19、商施19)。申請書若僅記載「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因無法確認申請註冊商標所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何,故無法取得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