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2.2.17、是否可以用過世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以過世之人的姓名作為商標,雖因其人格權失所附麗,而不該當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保護,惟該他人的姓名若依相關公眾的認知,仍會與特定人士產生聯想,申請人自宜徵得其遺族同意,始得註冊(商30Ⅰ⑪)。以已逝人士的姓名或稱謂作為商標,其本身意涵雖然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以著名人物名稱從事市場交易之各種商業行為,法律上若任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用,難謂無影響社會上既有之尊重及倫理規範,並易造成業者利用已故著名人物的名聲,獨占使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若有背於社會公共利益者,亦不得註冊(商30Ⅰ⑦)。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35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