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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如何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 條規定,應由商標專責機關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 其歸類原則是採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標準(尼斯協定),而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 並不受該分類的限制。智慧局彙整「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羅列商品及服務組群, 初步界定商標申請註冊時須相互檢索的商品/服務範圍可提供參考。但審查時,仍會就商品/服務的功能、用途、交易習慣和市場實際情況等因素作判斷。另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 係為判斷混淆誤認與否的重要考量因素之ㄧ,建議參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3有關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程度的說明。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3
  • 瀏覽人次 : 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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