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2.2.30、原設有代理人的商標申請案,於核准審定後,可否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繳納註冊費?核發註冊證可否逕寄申請人?

商標代理人受送達的權限未受限制者,智慧局應向代理人送達;又撤回代理權的授與,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1條及第24第4項所明定。代理人權限的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智慧局)不生效力(商施5Ⅱ),故申請人若想要自行繳納註冊費,並取得註冊證者,宜先撤銷代理人權限,智慧局依法為商標註冊公告後,即可將註冊證送達申請人,以避免爭議。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01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