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後的二個月內未繳納註冊費,如果不是故意的,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繳納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但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如果已經有第三人獲准商標註冊或提出申請,為避免影響到第三人權益,此時即不得以加倍繳費方式予以註冊公告(商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