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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商標法第32條第3項「非因故意」未繳納註冊費的認定標準為何?

申請人將實際未能依限繳納註冊費的事由釋明即可,例如因出國、住院、忘記或其他事由未能依限繳納註冊費。若無影響他人申請或註冊的商標權益時,皆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二倍的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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