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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商標權分割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商標法修正前後過渡適用情形為何?

分下列2種情形說明:

  1. 101年7月1日前智慧局已為核駁審定或爭議處分者,仍得於行政救濟程序中申請分割或減縮核駁商標或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
     
  2. 101年7月1日前申請,但尚未為核駁審定或爭議處分者,應於核駁審定或爭議處分前申請分割或減縮核駁商標或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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