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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註冊商標涉有爭議案件,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該「處分」是否包括原處分被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後,智慧局重為的處分?

商標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處分」前,解釋上應包括原處分因行政救濟程序遭撤銷後,智慧局重新審查所為的處分。所以,在智慧局重為處分前,商標權人仍得就註冊商標申請分割或減縮指定商品/服務。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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