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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發現他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經營相同或極類似的商品/服務,要如何處理?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得依下列情形處理:

1.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2.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若登記人的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的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及台北市律師公會。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18
  • 瀏覽人次 :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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