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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怎麼樣才算有使用證明標章呢?

證明標章的使用,指經標章權人同意的人,依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的條件,使用該證明標章(商83),亦即被同意使用的人為行銷目的,將證明標章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或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使用,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證明標章(商17準5),且使用人常與自己用以表彰商品來源的商標合併使用,除了明確指示商品來源外,亦表示產製的商品符合證明標章所證明的特性或品質。但應注意,證明標章權人本身不能將該標章使用於標章所證明的商品或服務,惟為了推廣證明標章及該等商品或服務,標章權人可以於廣告及促銷活動使用該證明標章。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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