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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商標法第82條第4項,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註冊後修改者,應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使用規範書有修改,應如何辦理?

證明標章經核准註冊後,標章權人得修改使用規範書,例如:修改商品必須具備的品質標準、標章的使用方式、申請程序事項等,但不得擴大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規範書有修改者,應備具註冊變更申請書,辦理註冊變更登記,繳納變更申請費500元規費。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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