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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衝突

依TRIPS第16條第1款規定「商標權不得侵害任何既存在先的權利」,即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發生衝突時,以保護權利在先者為原則。而商標權為智慧財產權之一,其權利的本質含有獎勵人類智能創作之精神。是以,商標圖樣以自行創作為原則,不得抄襲他人精神智能之產物。如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不准其註冊,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本款主要著重於著作權人、專利權人或其他權利人的保護,由於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往往存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爭議,必需委由法院來審理並裁判,而且經判決確定後,才能認定有本款規定的適用。但如果該等權利人同意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就沒有禁止的必要,因此如取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即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瀏覽人次 :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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