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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我國商標法涉及規範惡意註冊申請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商標法涉及規範惡意註冊申請的規定如下:

1.第30條第1項第7款,對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維護,不允許有違反公共利益的商標取得註冊,例如利用已過世的名人肖像或名稱作為商標,而有礙公平競爭秩序的情形。

2.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不允許以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註冊在非類似甚至不具競爭關係的商品或服務,而造成有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可能,或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可能等情形。

4.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要是防止意圖仿襲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而進行搶註,影響企業正常發展,不允許因業務往來、契約等特定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而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5.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商標有他人肖像或著名的姓名、藝名等情形,不得註冊。

6.第30條第1項第14款有關著名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的保護規定,如果商標中包含他人著名的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有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可能的情形,不得註冊。

7.第30條第1項第15款是對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規定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在先權利,不得註冊。

應注意,商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對有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情形,且係惡意者,不受5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實務上對於惡意申請的商標,如有前述條款規定的情形,可以在審查程序中,以第三人意見書檢附相關事實證據等資訊,提供審查上參考,避免註冊後引起爭議,增加營運成本。

  • 發布日期 : 111-05-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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