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7.10、如何利用馬德里體系提出國際商標註冊?

1.馬德里國際註冊分成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兩大系統,兩者均是透過國際註冊體系進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的資格限於在特別聯盟國家有營業所或住居所的自然人、法人,始有資格透過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在馬德里協定下,申請人須先在原屬國取得商標基礎註冊,才可以申請商標國際註冊;而馬德里議定書,則只要有商標基礎申請案,即可申請商標國際註冊,是現行普遍利用的國際註冊體系。

2.我國目前並非馬德里國際註冊系統的締約國,我國國民或法人可以到設有營業所或居住所的馬德里體系會員國,進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先有商標基礎註冊案或申請案,方可透過當地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申請國際註冊並指定申請保護國。

  • 發布日期 : 111-05-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5-30
  • 瀏覽人次 : 136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