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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務分類問題,暨從事於複合式餐飲行業之分類問題。(商標法施行細則§13)(94/05/3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94)智商0350字第09480211220號函  

主旨: 關於 台端來函所詢商品及服務分類問題,暨從事於複合式餐飲行業,應如何依現行分類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保護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4年5月10日函。

二、商標法第2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因此,任何人想要表彰自己所銷售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取得獨占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皆得依商標法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取得商標權。

三、商標法第17條第5、6項分別規定,「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因此,商標法上之商品及服務分類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所載加以歸類。申請人於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得參考該分類表,依各類商品及服務分類之性質,及個別經營業務之需要,指定所想要表彰使用之商品(服務)。該等經過指定之商品(服務),即是該商標將來獲准註冊可以主張商標權之範圍。

四、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3類之4302組群之餐廳服務,係指「在固定地點備有座位、服務人員,從事中西各式飲料、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而商品及服務分類第35類之3519組群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係指為服務他人,將特定商品集中陳列,方便顧客選購之服務,但單純販賣自製商品者不屬之(參考本局零售服務標章註冊審查要點二)。

五、本件依來函所詢 台端所從事之複合式餐飲行業,如為提供餐飲服務,且所提供餐飲服務本身係提供消費者多元化之餐飲選擇,則屬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3類之4302組群之餐廳服務。如所提供之複合式餐飲行業,係主要提供餐飲服務,並另結合非屬餐飲性質之其他服務,例如:提供書報雜誌出租服務、商品零售服務等,成為提供複合式型態之服務。此時,除申請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3類之4302組群之餐廳服務之外,其餘亦有營業之服務,宜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及個別經營業務之需要,同時申請註冊,始為妥適周全保護自身商標權。

  • 發布日期 : 94-05-3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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