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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標權移轉登記等疑義。(商標法§35)(93/03/3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九三)智商0941字第九三八0一三八三九0號函

主旨: 有關商標權移轉登記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函。

二、按「商標權之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為商標法第三十五條所明定。即商標權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當事人間之讓與契約,於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生效,至於對第三人之效力,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按此之登記,係以商標專責機關准予移轉登記,並登載於商標註冊簿之日為準。

  • 發布日期 : 93-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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