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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與網址名稱登記之問題。(商標法§62)

一、商標係為表彰商品來源的標識,而網址名稱為網路上的通訊地址,二者性質上有差異,且後者登記機關目前係由台灣資訊網路中心(TWNIC)就其活動性質範圍統籌管理,相關資訊可至TWNIC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站查詢,非屬本局職掌範疇。惟網址名稱使用若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且申請人於其所營業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專用該標識的意思,並以之使用於所欲表彰的網路資訊等相關商品或服務者,自得依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為「商標」或「服務標章」。

二、以他人商標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登記問題: 商標與網址名稱登記均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址名稱者,或以網址名稱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者,依目前商標法及相關法規規範如下:

(一)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等侵害商標專用權情事。另網址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有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似得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規範之。

(二)以他人著名的網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若所註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登記網址名稱所提供網路資訊上的商品或服務相關聯,而在客觀上有致消費大眾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適用。

三、防制機制:

(一)健全法規: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對於透過電子訊息、電磁紀錄等媒介物始顯示商標圖樣,或於電腦網路之網頁上標示商標圖樣者,是否為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其他類似物件」之商標使用型態,或構成第六十二條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情事,恐有疑義,本局配合國內社會經濟發展情勢,業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提出商標法修正草案條文,以因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之需。

(二)減低網址名稱與商標權之衝突: 網址名稱與商標權間,因規範性質有別,二者產生之糾紛尚涉及名稱近似、商品類別及商標權保護之屬地原則,素有爭議。對於網址名稱特取部分具識別性,足以藉之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者,得指定商品或服務依法向本局申請註冊。至以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文字作為網址名稱登記者,有無構成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情事,應視實際網址名稱有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以為斷。另本局配合國際立法趨勢,採行「防止淡化商標信譽」理論,避免以他人著名商標搶先登記為網址名稱而不當利用或減損其商標信譽,相關修正條文亦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提出草案,預期可達遏止不當搶先登記之目的,並減低二者之衝突性。

四、 具體措施:

(一) 加強民眾法制觀念:透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公開上網及舉辦公聽會,與民眾充分雙向溝通,並宣導商標使用之正確觀念。

(二) 密切注意國際間電子商務相關議題之發展及協議,如管轄權爭議、著名商標保護範圍、網路上商標使用之界定等。

(三) 本局主動進行瞭解我國目前及未來對於網址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為有效建立商標法管理機制之參考。

  • 發布日期 : 97-07-18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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