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關於合法民宿之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相同時,是否侵害商標權等疑義。(商標法§62)(95/10/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智商字第09500094440號

主旨:關於合法民宿之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相同時,是否侵害商標權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據 貴府95年9月22日府觀管字第09501438880號函辦理。

二、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三、來函所詢之民宿,依照「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其交易型態係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具有地方特色之住宿服務。復依「民宿管理辦法」第12條及第14條之規定,民宿之名稱為應登記之事項,並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因此,具有識別不同民宿來源之功能,應屬前揭商標法第62條所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以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

四、承上所述,如民宿業者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民宿之名稱,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始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可能。

五、最後,必須特別說明,商標侵權事件之管轄或認定皆屬法院職權範圍,本局僅就法規主管機關以及商標行政審查的觀點加以說明。又如欲查詢商標註冊資料,可利用本局網頁上商標檢索系統中之圖樣文字查詢功能,鍵入相同之文字進行查詢比對,即可明瞭該字樣是否業經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

  • 發布日期 : 95-10-0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90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