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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服務標章註冊證」是否等同於「GMP、CAS、ISO、HACCP、正字標記、環保標章、海宴證明標章等標章」之釋疑。(商標法§72、73)(94/12/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94)智商0350字第09480541960號  

主旨:有關 貴處來函所詢「服務標章註冊證」是否等同於「GMP、CAS、ISO、HACCP、正字標記、環保標章、海宴證明標章等標章」一節,本局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11月22日勉仁字第0940003808號函。

二、依商標法第72條及第73條之規定,所稱證明標章,是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其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又證明標章之使用,是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他人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我國於民國82年修正商標法(民國82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時始增訂具驗證性質之證明標章及表彰社團組織之團體標章。因此,於該次修正商標法之後,始有證明標章之用語。於該次修法之前,對於具驗證性質之商標註冊申請案,則以服務標章核准其註冊。

三、所稱服務標章,則是指申請人為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依商標法規定,提出申請註冊之商標。於現行商標法修正施行前,稱為「服務標章」。於現行商標法,無論表彰商品或服務者,均稱為「商標」。

四、經查「GMP」係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體制,確保加工食品品質與衛生,保障消費者及製造者之共同利益,促進食品工業整體發展所推行之認證制度,中文稱之為「食品良好作業規範」。「CAS」則是「優良食品標章」,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認證,以證明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安全性及優良性之標章。「ISO」係用以證明申請ISO驗證之廠商所建立之環境管理系統符合ISO之標準規範。「HACCP」係「食品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是一套釐定生產過程的關鍵點,用以達到預防危機發生的體系,也是用以減低或防止食品受到各類污染之驗證系統。「正字標記」則是由標準專責機關所核發,經驗證符合國家標準項目,及驗證條件、驗證程序之驗證標記。「環保標章」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消費者愛用環保標章產品,所核發符合相關規格標準之標章。「海宴」證明標章則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推動,用以證明中華民國各廠商水產品及水產加工產品具有優良品質之標章。核其均為訂有相關管控、驗證標準或作業程序、作業規範,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符合該標準或規範之證明標章。與服務標章(商標)係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服務之規範目的、涵義及性質明顯不同。 五、查前揭證明標章在本局獲准註冊者,有註冊第00000004號「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MP)認證標誌」、註冊第00000021號「CAS設計圖案」、註冊第00000056號「行政院衛生署H.A.C.C.P.標章」、註冊第00000041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ISO9001驗證登錄標誌」、註冊第 00000043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ISO14001驗證登錄標誌」,至於註冊第00059032號「環保標章」則是以服務標章獲准註冊。

正本: 國防部福利總處

  • 發布日期 : 94-12-2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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