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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查封之仿冒品,依商標法規定,是否禁止拍賣之疑義。(商標法§61-1)(92/12/1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二)智商0941字第九二八0五九四九九0號函

主旨: 有關查封之仿冒品,依商標法規定,是否禁止拍賣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雄執子九十一年稅執特字第00一三三二八三號函。

二、按「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為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明定。關於上開侵權行為之仿冒品,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所詢查封之手錶仿冒品,依商標法規定,是否禁止拍賣之疑義乙節,按查封之手錶,既屬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若逕將其拍賣,因拍賣亦屬商品買賣行為之一種,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仍有侵害該商標權之虞,是除經商標權人同意外,拍賣前,應先將仿冒品上之商標除去,較為妥適。

  • 發布日期 : 92-12-1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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