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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商品判斷及外國公司主張商標法權利問題(商標法§19、99)(102/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主旨:關於類似商品之判斷及外國公司主張商標法權利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2年5月27日函。

二、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之認定,尚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又為便於規範在行政審查上商標相同或近似時,需相互檢索之商品或服務範圍,本局以類似組群的概念編訂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作為審查實務上判斷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重要之參考資料,但該參考資料之編纂主要目的係在供檢索之用,至於在個案判斷上仍應參酌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就商品或服務之各種相關因素為斟酌。

三、有關所詢附件註冊商標商品類似問題,經查註冊第○○○號「○○○」商標指定使用之「液體過濾器」商品,與所詢之「純水系統」商品,二者於行政審查上尚非屬構成同一或類似商品。但「純水系統」商品,與A公司之其他註冊商標指定之商品,有無構成同一或類似商品,仍宜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訴訟個案中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及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使用人之主觀意思、商品之各種相關因素,並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之客觀認知及市場交易情形等相關事證逕依職權卓處。

四、實務上,外國人無論自然人或法人均得申請商標註冊,並不以依法認許的外國法人為限,其商標經審查核准註冊後,取得商標權,若不同時賦予訴訟上之訴權,將導致商標權保護之缺陷,故商標法第99條前段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明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

  • 發布日期 : 102-07-0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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