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商標法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授權登記之屬性問題(商標法§39)(102/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主旨:有關所詢註冊第○○○號「○○○」商標之授權登記屬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2年6月28日○○○字第○○○號函。

二、按現行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39條第1、5項規定,所謂「專屬授權」,係指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取得專屬使用之權利而言。授權範圍可能包括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使用地區亦可能全國或指定部分地區。所謂「非專屬授權」,則指在被授權範圍內,商標權人仍保留自己使用及授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之權利,合先敘明。

三、商標授權之屬性,依契約自由原則,係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合意而定,並依契約內容之實質規定彼此約束,縱現行商標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登記,未有區分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別,無從就所為之授權登記判斷其屬性,仍得就其契約本身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經查您於101年3月向本局申請註冊第○○○號「○○○」商標授權登記,分別授權予被授權人「A」及「B」,授權期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授權範圍為指定商品之全部。惟本案商標授權登記時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商標授權登記由商標權人申請者,不以檢附授權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之文件為必要,故案卷內並未留存本案之授權契約內容。惟本案從商標授權登記申請書上並未記載係為專屬授權之意旨,且同時授權二位被授權人使用之事實觀之,客觀上,本案所為之授權登記應無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之專屬授權特性。但如前所述,本案授權屬性為何,仍應依其授權契約實質內容有無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以為斷,惟商標授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案為修正前所為授權登記尚無加註專屬或非專屬之適用,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2-08-12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39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