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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76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範圍釋疑(商標法§7603)(10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主旨:關於商標法第76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範圍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2年7月25日○○○字第○○○號函。

二、商標權人依申請經海關同意,取得進出口人、收發貨人及疑似侵權物品之數量等資訊,僅限於作為侵害商標權案件之調查及提起訴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人,為商標法第76條第3項所明定。本項係規定商標權人之保密義務,商標權人雖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海關申請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物品數量之資料,惟前揭資料仍屬依法應守秘密之事項,故限定使用目的為調查侵權事實或提起訴訟所必要,商標權人不得任意洩漏該資料予第三人之法定義務,如有違反,自應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刑事責任。

三、有關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76條第2項取得資訊,若作為侵害商標權案件之調查及提起訴訟而使用之目的,將之提供予專業調查機構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自非屬任意洩漏予第三人之情形。又取得資訊之專業調查機構或律師等專業人員,亦負有保密義務,如有違反,自應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刑事等責任。

  • 發布日期 : 102-09-12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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