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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登記之商標權人及商標權歸屬釋疑(商業登記法§10)(102/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主旨:有關所詢註冊商標之登記商標權人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0月28日○○○字第○○○號函。

二、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營業主體(包括商號、行號等)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來源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所謂商業(商號、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其名稱可能為「○○行」、「○○食坊」等。又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至商標申請註冊實務上,因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無權利能力(經濟部100.9.16經商字第10002120700號函參照),故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行號(商號)申請商標註冊者,須以商業負責人名義並冠上行號(商號)名稱提出申請。

三、至於註冊商標權人為冠有商號(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時,其權利歸屬何者一節,依上開說明,因行號(商號)無權利能力,不論冠上行號(商號)名稱係獨資或合夥經營,其商標權之歸屬,應回歸其商業登記之組織型態,若係獨資組織則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若為合夥組織則為全體合夥人。

四、申請商標註冊之組織、團體,其性質可能係法人、行號或其他非法人團體,該組織、團體本身有無權利能力而得為權利主體,應依其設立或立案之法規判斷之,如有疑義宜逕洽各該組織、團體之主管機關。

五、檢附經濟部100.9.16經商字第10002120700號行政函釋影本1份供參。

  • 發布日期 : 102-11-2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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