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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設立登記與商標使用認定釋疑(商標法§360101、70)(103/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主旨:有關所詢商標使用認定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商號103年1月7日函。

二、依法設立登記的營業主體名稱,如商號或公司名稱等,依商業上誠實信用的交易習慣,其通常僅在營業上作為經營主體的表示,與市場上實際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時,會另外使用「商標」,標示於商品或提供服務顯著的地方,讓消費者得以認識並作為區別各別業者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不同,故對於業者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時,消費通常不會把「它」認為是指示特定服務來源的標識,應屬合理使用的情形(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參照)。另依商標法註冊保護的商標權利,對於他人使用相同的文字作為營業主體名稱,非作為商標之使用者,基於二者登記所依據之法律及其保護法益不同,若因明知為他人著名註冊商標,仍以該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名稱等情形,為維護公平競爭之目的,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主張侵害其商標權。

三、商標法上所稱的商標使用,係指在商業交易過程中,使用人以行銷之目的標示商標在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相關物件等,足以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而言,是來函所詢以「○○○」作為商號特取名稱之設立登記行為,依前述說明,尚非所謂之商標使用。惟從事商業活動時,基於實際上之需要,就商號特取名稱常有不同之使用方式,若符合商標使用之要件,仍屬商標之使用行為,有關商號名稱與商標使用之判斷,提供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1則供參酌。至具體案件中,是否為商標使用行為等判斷,仍須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或相關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的事實、檢送的相關證據資料、使用人的主觀意思,依消費者的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 發布日期 : 103-02-1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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