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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名稱申請變更及延展註冊之釋疑(商標法§34、38)(103/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主旨:有關註冊商標申請變更及延展註冊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103年2月19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經查您於本局註冊第○○○號商標,申請人名稱為「○○聯合律師事務所 ○○○」,相關註冊事項如您所附本局網頁上商標檢索系統查詢之資料所示,該註冊商標迄今未辦理任何異動登記,您若對其註冊事項有任何疑義,得申請閱卷加以確認,合先敘明。

三、本件註冊第○○○號商標之申請人「○○聯合律師事務所 ○○○」,如屬合夥組織型態,解釋上應係以「○○○」為執行合夥事務之負責人,則商標權歸屬應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如欲辦理異動登記為「○○法律事務所 ○○○」(獨資商號)所有,則涉及權利主體變更,請依移轉註冊申請程序辦理。

四、有關您想統一作業,將稅籍設立統編名稱與商標權人名稱均改為相同之「○○法律事務所」一事,因商標權為一無體財產權,其所有人須為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主體,與稅籍名稱設立登記之要求不同,解釋上尚難作一致之處理。至於「○○聯合律師事務所」與「○○法律事務所」是否均為獨資型態,不影響其權利同樣歸屬於「○○○」自然人所有之事實,尚待在商標註冊變更申請案件中審查相關事實證據以為斷,若您確信為獨資型態,可以利用延展時,一併辦理註冊事項變更,可免納註冊變更規費,且於延展註冊申請書中加蓋新印章,將視同一併變更印章。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再來電聯繫。

  • 發布日期 : 103-04-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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