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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中的商標是否構成著作權重製行為等釋疑(商標法§300111、300115、70)(103/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主旨:有關申請註冊中的商標是否構成著作權重製行為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3年4月10日○○○字第○○○號函。

二、申請註冊的商標若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意指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涉有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或「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行為者,著作權人得檢附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證明文件,提供本局作為該商標申請案的審查參考,若該商標業經核准註冊,則得依異議或評定程序申請撤銷其註冊。

三、有關以他人註冊的著名商標申請註冊,除有可能重製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外,如有讓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或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屬不得註冊的情形,故未經著名商標權人同意時,以相同或近似於別人著名的註冊商標申請註冊,自無法核准註冊。至是否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益,仍須就行為人是否基於行銷之目的,使用商標於相關商品或服務而有致混淆誤認或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以為斷。尚不因以該等商標申請註冊即構成使用他人商標,亦即,商標使用與著作權禁止他人重製之權利不同。

四、商標註冊的申請,依法須由申請人檢附商標圖樣,本局為避免他人重複申請,相關申請商標註冊資訊,亦公開於局網,提供民眾檢索運用。縱無實際生產、販售相關商標商品,仍不影響申請人於商標圖樣重製他人著作權事實的認定。

五、至實際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宜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的事實、檢送的相關證據資料及使用人的主觀意思,並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的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逕依職權卓處。

  • 發布日期 : 103-05-2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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