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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裝米使用「平安米」字樣,是否涉及商標侵權(商標法§36)(104/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5 日

主旨:有關小包裝米使用「平安米」字樣,是否涉及商標侵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000字第000 號函。

二、經查00碾米工廠000之註冊第000000 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穀、麵粉、澱粉、穀製粉、麥粉、糕粉、蓬藕粉、糙米粉、糯米粉、蕃薯粉、胚芽粉、樹薯粉、米仔麩、米麥粉、五穀雜糧粉、綜合穀物纖維粉」等商品,係於民國78 年間獲准註冊,惟查嗣後以「平安米」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有用以表示經法會加持,表達坊間祈求平安、吉祥等描述性意涵,自不足以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來源之標識,應不得註冊;縱商標圖樣整體具識別性者,但圖樣中包含該等作為祈福性之文字,仍應聲明不專用後始得以註冊,凡此有本局核駁第317166、333552、343983號核駁審定書及註冊第1344642、1447097 號等多件商標案件資料可稽。

三、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為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 1 款所明定。有關所詢「平安米」使用於「米」商品上等節,參諸現今一般社會通念,若將「平安米」之文字使用於「米」商品上,係坊間習見經由法會加持或經祭拜過後食用,可使人得到平安之庇佑之意涵,為一般祈福用語之說明性文字,非作為商標使用,依前揭規定,自不受註冊第000000 號「平安」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具體個案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則宜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及使用人之主觀意思,並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之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予以判斷。

  • 發布日期 : 104-05-2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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