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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證明標章使用於非經核定之產品,是否違反商標法(商標法§83、§96)(104/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9 日

主旨:有關將「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證明標章,使用於非經核定之產品,是否違反商標法第96 條第1 項規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大隊000字第000號函。

二、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為商標法第96 條第1 項所明定。證明標章之使用,依同法第83 條規定,指經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依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之條件,使用該證明標章者,合先敘明。

三、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本局獲准註冊第1367205 號「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證明標章,詳細註冊事項如附件之本局商標註冊簿所載。

四、有關於超市查獲經申領同意使用於梨之「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證明標章,違規使用於火龍果、小番茄等情一節,按證明標章之功能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具有特定之品質、精密度、原料等事項,並藉以與其他未經證明之商品相區別。為讓使用該證明標章之商品達到前述目的,證明標章定有使用規範書,以其所定之條件為雙方約定事項,並藉由查核、檢驗等相關程序確保該商品符合標準,故本件之火龍果、小番茄商品,雖所黏貼之標章為證明標章權人所核發,惟該等商品如未經申領同意使用,仍屬首揭規定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情形,是使用人若基於商業交易之目的,將證明標章黏貼於類似之火龍果、小番茄水果商品上,而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自有侵害證明標章權之可能。至於是否構成侵害證明標章權,涉及行為人之主觀意圖為何,且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判斷範圍,須由司法機關綜合實際各項相關事證依職權加以判定。

  • 發布日期 : 104-01-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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