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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果」商標之標示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3 日

主旨:有關函詢「視力果」商標之標示是否適法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公司000字第000號函。

二、按商標之註冊保護,著重於商標是否具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並立於商標權人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避免有產生混淆誤認或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情事。惟商標經依商標法審查核准註冊後,業者使用商標於所指定經營事業之商品或服務時,仍須遵循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職掌法令之規定,如菸酒商品須符合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藥品須符合藥事法、食品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範,尚不因標示之商標是否經註冊而不同,合先敘明。

三、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該條文規範,係基於「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所訂定,業者在相關商品為標示、宣傳或廣告時自應加以遵循。經查註冊第0000000號「視力果BIOES」及第0000000號「視力果」商標,係指定使用於「汽水,果汁,礦泉水,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包,製飲料用糖漿製劑」商品,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義之「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範疇,是貴公司為該等商品之標示時,自仍受該等相關規定所規範。至於實際商品之標示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係屬該法規主管機關之裁量範圍,尚無以行政函釋超越商標法律規定位階之問題。惟若對該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裁處不服者,應得逕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救濟,以保障貴公司之權益。

四、查行政院衛生署(嗣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1年9月28日發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並於103年5月26日以FDA食字第1030019456號函副知本局其在執行個案上之認定情形,為配合我國前揭機關有關食品安全管理之政策,本局已在商標申請註冊審查實務上進行考量有無牴觸前揭基準揭示之原則,避免導致申請人取得註冊後使用商標之困擾。

  • 發布日期 : 103-09-2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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