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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包裝或文宣使用「香米」是否導致公眾誤認誤信之疑義(商標法§63)(103/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19 日

主旨:有關國內廠商於食米包裝或文宣使用「香米」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000字第000號函。

二、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為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商標權人於註冊取得商標權後,除得據以排除他人之不當使用,商標法亦課予商標權人依法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若取得之註冊商標後因不當使用,導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影響消費者利益及正常之交易秩序者,則得依廢止程序廢止其註冊。例如:以「慈愛有機商行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農產品、食品及飲料、有機食品零售服務。其實際使用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商標權人「慈愛有機商行」生產的柳丁有檢出農藥殘留之情事,故商標專責機關以註冊商標的使用與其商標圖樣上「有機」字樣標示不相符合,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無農藥安全疑慮之虞而予以購買,影響正常交易秩序,而廢止其註冊。

三、有關市售食米包裝之商品名稱命名為「香米」,或於包裝文宣中使用「香米」用語,惟產品內容實際非為香米品種或含香米品種比率甚低一節,按糧食管理法為維護有關糧食生產者與消費者利益,就糧食標示有相關規定及罰則,若實際使用有攙偽假冒或不實等違法情事,應由貴管職權依相關規定逕予裁處。至若該內容不實食米商品包裝文宣之使用,如在本局已取得註冊商標,且註冊商標圖樣係包含「香米」相關文字,其於消費者認知亦具相關香米品種之意涵,若有前述實際使用非為香米品種或含香米品種比率甚低,而導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影響消費者利益及正常交易秩序之情形,並得依前說明二相關規定依法廢止其註冊商標。

  • 發布日期 : 103-11-1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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